第一条 学生公寓不准使用电炉、电褥子、电热棒等电热生活器具,不准私接电线;宿舍内不准点蜡烛;不准在公寓内烧水做饭:不准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会客在规定时间进行。
第三条 外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并在规定地点会客;各公寓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院系(系)领导、教师执行公务者,须出示相关证件;男同志因工作、活动进入学生公寓的,须持公寓管理中心开具的出入证明。
第四条 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须事先征得同意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做检讨,检查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学生因各种情况离校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和借居空寝室。
第六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公寓内严禁焚烧纸张;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光源照明。
第七条 不准在公寓墙壁上粘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院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公寓内搞任何经商、出租活动;禁止小商贩任公寓内摆摊设点做生意;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八条 住宿生要妥善保管门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置,如钥匙丢失,应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承担锁芯更换的工本费用。如隐瞒不报,因此而发生的盗案,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九条 提高警惕,严防备类恶性案件发生,发现盗情和其他案情或险情及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见义勇为,提供线索,消除隐患。
第十条 勇于制止不良行为;不许酗酒、行令划学;禁止向窗外或楼道内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赌博。
第十一条 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物品外出时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