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冶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培养和锻炼学生干部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拓宽学生工作的路径,规范导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生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是辅导员在新生中展开各项工作的助手,应当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个方面对新生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引导新生自立自强,求真务实,辅导员应当从培养爱护导生的角度,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导生应当协助辅导员掌握新生思想动态,以诚信教育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要内容,以关怀教育为特色教育形式,结合通识教育,进行积极的思想引领,帮助新生迅速适应大学生活。
第四条 导生应当协助辅导员开展新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进行新生班级的团队建设,指导新生班级骨干开展工作,导生应当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过程记录。
第五条 导生应当协助辅导员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坚持为营造浓郁的学风而努力,应率先示范,在学习上做新生的榜样。
第六条 导生应当协助辅导员做好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评奖评优,帮困助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导生应当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导生培训大会和其他各种导生会议,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规律。
第八条 导生应当积极配合分而道远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九条 导生应当承担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拔聘任
第十条 导生的选拔聘任工作应当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异,能够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无不及格现象。
(三)具备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工作认真负责,能力突出,勤奋严谨,热爱导生工作。
(五)优秀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优先。
第十一条 导生的选拔聘任工作应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前完成,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处通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导生选拔,为每个新生班配备一至两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导生,建议男女生各一名,分别任导生和副导生。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二、三年级学生自愿报名。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导生竞聘工作,将竞聘结果及时上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进行导生选拔聘任工作的最终审批。
第十二条 原则上导生聘期为一年。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导生本人上学期出现违反学校纪律或成绩不及格现象时,下学期予以解聘,空余的岗位参照第五条启动临时补聘程序。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导生进行日常管理,应当随时监督和指导导生的工作,掌握导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末,对导生的考核由学生处统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执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并依据以下标准,分为优秀、称职与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优秀
1、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效显著。
2、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协助老师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3、积极参加培训和工作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现象。
4、努力学习并能够带动新生班的良好学风,个人及所带班级成绩突出者优先。
5、所带班级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集体荣誉称号者优先。
(二)称职
1、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岗位职责,但工作中还存在问题。
2、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处理突发事件,但不够及时有效。
3、培训和工作会议的出席率不低于70%。
4、能完成校、院和辅导员交办的各项工作,但有延误。
(三)不称职
组织纪律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不良影响。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不能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
3、不能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者。
4、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5、班风涣散,集体凝聚力不强,个人在导生工作中发生负面作用。
6、功利思想严重,弄虚作假,工作作风过于强硬,多数学生反响强烈。
第十六条 考核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其中优秀等第的导生评定例不超过25%。
第十七条 考核按照导生自评、辅导员考评、二级学院评定并建议等学生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凡没有不称职现象出现的导生,每学期在校内助管工作一项内加30/20(二年级/三年级)个公益学时。
第十九条 导生考核表教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学生处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等第的导生颁发“优秀导生”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优秀导生代表可以获得对新上岗导生进行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 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