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鞍师发[2017]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鞍山师范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鞍山师范学院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铭记“博雅兼上,知行合- -”校训,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 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 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人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人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 人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人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人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人学资格。保留人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人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人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人学资格;逾期不办理人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人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人成绩册,并归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人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人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人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在我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人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人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人学校同意,由转人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人。研究生转学还需要拟转人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人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体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 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人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须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来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8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人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撒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广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 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籍 管理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全日制本科生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全8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全8制专科生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 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和学生要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文明、有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并通过学代会、校长接待日、各级各类团学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鞍山师范学院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包括宗教仪式、传播宗教、发展教徒等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 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在学生管理中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该团体的指导部门和校党委工作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人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住校学生必须遵守《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和保持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 的表彰和奖励将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字术不端行为,情节亚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向学生下达(拟处分(处理)决定通知单》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人学资格、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须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到期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依据学校评优评奖的有关文件,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人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要在学校公告之日起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学院负责人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学校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并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撒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 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鞍山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或修改本规定及《鞍山师范学院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系列文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鞍师发[2015) 3号)和《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管理规定》(鞍师发[2013] 16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