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师院教字[2006] 85号
鞍师院教字〔2021〕16号
关于选派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现开展对选派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学生本人填报《鞍山师范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友好院校交换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将申请表、境外学校成绩单和其他相关证明上报学院,学院进行初审。
审核原则:学生在境外友好学校所学课程如果与我校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一致或相近,按我校课程学分进行认定,如果与我校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可顶替通识选修课程。外语类(韩语、日语等)课程可以顶替《大学外语》。体育社团、比赛(须有相关证明或证书)可以顶替《大学体育》。境外学习超过3个月,按要求填报实习手册后,可顶替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不能顶替。思政类课程不能顶替。境外课程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不能顶替。
各教学单位收取、整理交流学生的学分认定材料,于4月12日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科(行政楼410)进行认定、审核。审核通过的课程,将于学生毕业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依照境外成绩单(课程名、成绩)进行录入(不是百分制的成绩转换后录入)。
注意事项:
1.根据《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有关与外方学校联络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联系,学生不得擅自与外方学校联系。第九条规定: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2.学生返校后需到学院报到,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务系统中做学籍异动,恢复在籍在校状态,并根据学生课程学分置换情况,安排学生上课,处理教务系统中课程学生名单。
3.境外学习课程名称是外文的,请提供申请表表格电子版,以便在教务系统中录入课程外文名称。
附件:1.鞍山师范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友好院校交换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2. 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暂行)
教务处
2021年4月1日
鞍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21年4月1日印发